如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税收征管法需要这样改

       现行《税收征管法》施行以来,税务实践中关于“偷税是否应当具备主观故意”“虚开发票行为是否应当具备虚开和逃税的双重故意”等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争议始终不绝于耳。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解决此类争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比如以“逃税”取代“偷税”、将过失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从逃税中分离且规定相对较轻的处罚等。但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此类修订仅仅立足于“就问题解决问题”,仍然囿于在现有框架下进行“修修补补”,没有形成税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的完整制度体系。此种修法思路可能导致征纳双方争议“此消彼长”,使修法陷入“治标不治本”的境地。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借《税收征管法》修订契机对税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一章进行重构,通过明确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责方式)、归责原则和追责原则等,全面重塑税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以制度设计避免征纳争议,进而实现引导纳税遵从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兼顾,助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明确界定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税款追缴、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阻止出境、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欠税公告等。但前述法律责任并未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予以统一规范,而是散落在“税款征收”“法律责任”两个章节。一方面,导致涉税当事人对于何为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缺乏完整统一的认识,不利于引导纳税遵从;另一方面,引发税务机关内部不同职能部门关于法律责任追究权限的争议,如税务稽查局是否能够适用“税款征收”章节的规定作出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的决定等。
       基于此,笔者建议,在《税收征管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统一规范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明确税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包括损失追偿(税款追缴)、孽息加处(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取消或限制相关权利(阻止出境、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和名誉制裁(欠税公告)五类,确保征纳双方均能清晰地界定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谁来追责、追责条件、追责程序等作出规定,确保税务机关知晓权力边界、遵循正当程序,使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税收营商环境得以优化。
二、正式确立税收违法行为的归责原则
       《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但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时,立法者在税收领域正式确立违法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无法律障碍。
笔者认为,立法者可以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法律责任”一章时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归责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是确立税收违法行为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以规范税收秩序和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兼顾税务行政管理效率,《税收征管法》“法律责任”一章应当将“过错推定原则”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归责原则,确定为税收违法行为归责的基本原则。即规定在税务机关证实税收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不缴少缴税款、破坏税收征管秩序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若涉税当事人不能证明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就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其有过错,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过错推定原则下,税收违法行为归责不问主观状态,既有利于涉税当事人风险意识的培塑和纳税遵从的形成,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征纳争议,规范税收秩序,从而为公平税收环境的打造奠定基础。
二是明确税收违法行为过错推定的例外情形。
       一方面,在不问主观故意实施过错推定的原则下,对于某些确需考虑主观状态进行归责的税收违法行为,在其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将主观状态作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进行明示或默示的表述。另一方面,在过错推定原则中为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如《发票管理办法》等)保留例外条款,以协调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衔接。
三是确立税收违法行为免予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允许当事人抗辩的原则,如果涉税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故意和过失),就不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对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涉税当事人未缴少缴税款进行了法律责任的豁免(免予加收滞纳金、不处罚款),这样严格限定的豁免并不符合过错推定原则的要求。笔者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涉税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或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缘于税务机关或其他有管理职权的单位责任,应当免除涉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体现对纳税人权益的实质性保护。
三、全面重塑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责原则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责过于严苛,以及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是现行《税收征管法》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为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减轻纳税人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呼声,笔者建议《税收征管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全面调整和重塑税收违法行为追责原则:
一是减少命令性规范、增加授权性规范。
       现行《税收征管法》与未缴少缴税款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大多是命令式规范,这导致涉税当事人一旦违法,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进行处罚,法律责任较重。笔者建议,对主观恶性不大的税收违法行为,比如过失造成的不缴少缴税款等,将法律责任条款由“应当处罚”的命令性规范改为“可以处罚”的授权性条款,由税务机关根据个案情况对是否进行处罚予以自由裁量,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双方的冲突与对立。
二是确立主动纠错免予追责制度。
       涉税当事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若在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务检查前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除极为特殊的情况外,如情节特别严重、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殊恶劣等,原则上应当免予行政处罚等后果较重的法律责任追究。通过免予追责引导纳税人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防范税收风险、形成纳税遵从。
三是明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但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多数与未缴少缴税款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都规定了罚款的最低幅度,导致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以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为由拒绝对涉税当事人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明确规定对符合规定情形的税收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
四是引入竞合规则解决多重追责问题。
       如前所述,现行《税收征管法》已确立的税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包括五大类十数项,但除“罚款”受《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之规范,一定程序上避免了追责过重的问题外,其他法律责任在追究时并无竞合规则予以规制。由此可能造成涉税当事人某些税收违法行为因违反数项税法规定而被多重追责的问题产生。笔者建议,在《税收征管法》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中确立竞合规则,对除损失追偿(税款追缴)和孽息加处(加收滞纳金)责任以外的其他法律责任,适用“重责吸收轻责”的竞合原则,解决数责并追导致的责任过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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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挺好》收官 剧中法律问题你搞清楚了没

       最近最热播的电视剧《都挺好》,剧情触动了大众的神经,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这部电视剧火得可谓“一塌糊涂”。
       随着剧集的热播,“原生家庭”“重男轻女”“啃老”,类似话题引发大量讨论,与此同时,亲情、法理、赡养以及遗产,类似的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
       《都挺好》中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弄明白?3月27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问题一
       断绝亲子关系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剧情描述:明玉从小在家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上大学之后,每次放假都会找各种理由不回家。偶有一次父亲苏大强在给她带生活费时,想让明玉回家,说母亲知道自己做错了,也很想念明玉,希望她能回家看看。明玉内心欢喜,回家后才发现是二哥明成要结婚,苏家要去和对方家长见面,需要明玉回来撑场面,母亲对她的态度还和以前一样。明玉心灰意冷,和父母大吵一架,将这么多年的委屈统统说了出来,并和父母签订协议,明玉和苏家断绝关系,将这18年的养育费还清之后,彼此都不需要再对对方负责,明玉不再需要苏家的生活费,父母也不需要明玉养老。
       疑问:现实中,这种断绝亲子关系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子女是不是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子女能不能继承财产?
       律师说法: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张建华律师表示,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文学及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能听到“我要跟你断绝父子关系”等等类似的表述。但是矛盾归矛盾,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子关系是无法割裂的。我国法律没有对断绝亲子关系这一行为作出任何规定,因此亲子关系不可能因一纸声明解除。
       因此,能否继承财产显然跟是否声明断绝亲子关系是不相干的。子女对于过世父母遗产的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而根据继承法第七条,只有在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将导致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因此,对于声明“已经断绝父子关系”的子女而言,只要没有作出以上行为,是有权利继承父母遗产的。当然,成年子女对父母仍然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问题二
       父母可以只抚养子女到18岁吗?
       剧情描述:由于母亲重男轻女,明玉从小就和两个哥哥的待遇有着天壤之别。当明玉觉得不公质疑母亲时,却得到了这样的回答:“苏明玉,你是个女孩,你怎么能跟你两个哥哥比呢?你以后还要嫁人,我们只负责养你到18岁,到老了我们也不需要你养。”
       疑问:父母可以只抚养子女到18周岁吗?
       律师说法:张建华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问题三
      老人的退休金能不能抵赡养费?
      剧情描述:剧中的苏大强成了与谢广坤一样的存在。网友纷纷调侃:北有谢广坤,南有苏大强。坤之大,大到东北放不下。强之作,长江以南都哆嗦。
      剧中,苏大强明明每月有5000元的退休金,却一直攥在手里不花,而是用各种方式从儿女身上“搜刮”。
      疑问:平时给儿女甩脸子,一给钱立马变了一副面孔。苏大强的“不吃不喝只要钱”行为不仅激化了儿女矛盾,还让自己晚年的赡养问题陷入了尴尬境地。有网友说,像苏大强这种极端自私、丝毫不为儿女着想的人,就让他拿着退休金自己过吧。老人的退休金能不能抵赡养费?
       律师说法:张建华律师表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赡养标准应以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限,并综合考虑家庭、子女收入、负担等因素。一般来说,如果老人有退休金、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入,该收入可以用来冲抵赡养费用,即在相应范围内适当免除子女的赡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而是在现实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减轻子女的负担。
       像苏大强这样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的,在他能独自负担的范围内,法院一般不会再对子女做强制性的要求,但如果他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养老费用,那不足部分原则上应由明哲、明成、明玉三个子女分担。
要知道,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满足,物质条件只是一部分,老人需要的更多还是陪伴。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主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子女应主动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法定义务。
问题四
       父母给子女购车买房的花费能要求他们返还吗?
       剧情描述:苏大强在妻子死后,要求老大苏明哲带他去美国,因办手续等事情,苏大强暂时住在老二苏明成家。明成因成年之后工作、买房、结婚等事情前前后后借了苏大强夫妻近二十万元,但一直都没还,所以兄妹几家商量之后决定此后苏大强生活开销基本上由老二一家提供。
       苏大强有一套账本,里面记载着苏母生前为三个子女提供的每一笔资金。其中,给苏明成记得最多,包括为他买房、换车等消费,苏大强据此要求老二一家还账。
疑问:现实中,父母为子女购车买房等所支出的费用能要求子女返还吗?
       律师说法:张建华律师表示,父母为子女购房购车等出资的情形非常普遍。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一旦父母在出资时或出资后作出赠与意思表示,那么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一般难以得到支持。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一般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不能要求子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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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企公开信吁慎重处理精装退差诉讼,江苏高院:走法律途径



“我们上周已经注意到网上流传的这封信函。但经过初步核查,我院目前并未收到书面的信函。”

       近日,针对网传中粮地产、中建地产、新城控股、雅居乐等9家知名房地产开发商联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上书”陈情一事,3月25日,江苏省高院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回复说。
江苏省高院新闻办主任张志平对澎湃新闻表示,建议他们(开发商)依法维权,采用网上散播公开信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如果对法院的某些判决不服,他们完全可以按照法律途径走,比如,可以提起申诉或者提请检察机关进行抗诉。
9家开发商联名“上书”江苏省高院院长
       近日,一网帖经社交媒体传播,引发广泛关注。该网帖称,在南京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中粮地产、中建地产、新城控股、雅居乐等9家开发企业,向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夏道虎联名“上书”,请求“维护精装房交易稳定”,“避免恶意诉讼造成群体事件”。
        3月25日下午,中建地产、银城地产、新城控股等多家房企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他们的确加入了这次“集体上书”的行动中。
       这份《关于依法维护精装房交易稳定避免恶意诉讼造成群体事件的紧急报告》,开头点明向江苏省高院院长夏道虎“陈情”。全文共两张纸,密密麻麻盖满了开发企业的红色印章。
       这些企业分别是:中粮地产南京有限公司、南京中建孚康置业有限公司、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城万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业华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        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善杰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在“上书”的开发商企业中,既有央企巨头、上市公司房企,也有南京本土实力派开发商。
在《紧急报告》中,上述9家开发商之所以动用庞大阵容陈情,是担心南京市中级法院之前做出的一起再审改判的案例引发连锁反应和效仿效应——南京富力地产与数十位购房人在精装房官司中,南京中院判决开发商败诉。
       这份报告称,2018年以来,南京众多精装修楼盘的业主效仿富力业主的诉请,拒绝收房,要求进行装修核价并退还差价,“有愈演愈烈趋势”。且南京多个区法院受理的此类诉讼案件也呈激增态势。
报告还提及,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涉诉的公司有万科、中粮、银城、深业、中建、雅居乐、新城、禹洲等开发企业。
       上述开发企业恳请法院,对此类案件中购房人的装修核价及退差(价)请求“慎重考虑”。如果法院支持对精装房装修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以此为依据判开发商赔偿,“势必引起连锁反应,将会有大量的购房人为此提起诉讼”。
       一年前的判决,让开发商们如坐针毡
       那么,这份“紧急报告”提及的“富力案”,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何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此案而“如坐针毡”?
       据《现代快报》报道,2014 年 11 月,由富力地产在南京开发的花园洋房项目富力十号小区正式交付。根据当时富力地产所公示的商品房预售方案,该小区为成品房,精装修报价标准为 4500 元 /㎡。然而,在交付期间,业主却发现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包括装修实际与样板房差距较大等。
       2014 年12 月,40 余户富力十号业主,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南京富力地产告上了法庭,认为开发商所宣传的 4500 元 /㎡的精装修标准,在实际交付中并没有达到,要求对其中存在的差价部分,进行补偿。
一审和部分案件的二审驳回了购房者诉讼请求。这些购房者不服,向南京市中院申请再审。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
       2017年12月28日,南京市中院再审,对部分案件进行改判,支持了购房者诉请。法院判决南京富力地产赔偿每户购房者20万元左右的装修价差价

       此后,一审败诉后的诸多业主在二审期间,也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
       南京市中院再审认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系开发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必备材料,且《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4500元/平方米装修的单价信息,已向全社会进行公示。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示的装修单价信息应作为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因此,法院认定,《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的装修单价信息对房地产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南京市中院还认为,富力公司在销售现场以样板房的方式,向购房人宣传精装修房。购房者有权要求富力公司提供与样板房一致的精装修房,鉴于现样板房已不存在,缺乏参照依据,申请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示的4500元/平方米的精装修单价,赔偿装修损失,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江苏高院:未收到书面信函,建议走正当法律程序
       对于上述9家开发商“紧急报告”的真实性,澎湃新闻向其中多家开发企业进行求证,他们均向澎湃新闻表示,确有其事。
       银城地产集团副总裁王政说,法务部门在处理上述事宜,具体情况他将安排相关部门回复记者。不过,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银城地产方面的详细答复。
       新城控股南京品牌负责人也对表示,确实共有包括新城控股在内的9家企业共同向江苏省高院发信函,但其不方便对这件事做出具体的评论。
       25日下午,中建地产南京公司营销负责人张恺告诉澎湃新闻,他知道其所在公司参与了向江苏高院“上书”一事。
       对于起草这份“紧急报告”的原因,张恺解释,目前有越来越多的精装房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精装房进行二次评估,和开发企业向物价局报批的精装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如果有价差的话,要求退款”。
       张恺打个比方,购买精装房就好比买一部苹果手机,如果把手机拆开评估每一个零件多少钱,加起来如果是2000元的话,那么,“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苹果公司退款8000元”,“这是不可能的事”。
具体到精装房的买卖,其本身也是商品交易行为,开发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力,在业主买房子之前已说明过,这些约定包括精装修清单、合同中精装修的内容,如果交付的房子不符合标准,就涉及到开发企业不诚信、偷工减料的问题,购房者理所应当告开发企业,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开发企业)并没有改变装修标准,而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订了合同,那么这份契约就是有效的,不能随意推翻。(精装标准)包括了人工成本、企业税费、研发成本、合理利润等,这是无法评估的。要是对精装价值进行质疑,在买房之前就可以选择拒绝。”张恺说。
       在张恺看来,9家开发企业选择向江苏高院发信函,是因为法院并“不了解行业的情况”,各家企业要把各家企业的实情讲清楚,这是“光明正大的事,并不存在‘绑架法院’的问题”。而如果法院作出“退还精装房价差”的判决,南京几万套房子都会发生这样的问题。
       对于多家开发商联名“上书”一事,江苏省高院新闻办主任张志平向澎湃新闻回应称,该院在上周就已关注到相关网帖,但尚未收到书面的信函。
       张志平对澎湃新闻说,如果开发商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他们完全可以按照法律途径走,可以提起申诉或者提请检察机关进行抗诉,“这种(联名上书)方式是不可取的’”。
       一位要求匿名的资深法官也对澎湃新闻评论说,针对精装修房引发的诉讼,如果是开发企业违约在先,应该进行赔偿。如果开发商履行了合同的约定,法院则不会支持业主索赔的诉求,“没必要采取这种形式,给法院施加压力,这相当于给高院‘逼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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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辞职?那你需要了解以下四点法律内容

       辞职是很多人比较头疼的问题,不是怕公司不同意,就是怕公司克扣工资,今天我来好好跟大家唠嗑唠嗑,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根据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减少了对员工辞职的限制,让员工离职变得更加容易。


一、你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需要注意的是,非试用期内的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而试用期内的解除,没有形式的要求,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均可。
      实务中,许多企业认为员工辞职必须写辞职申请,并且必须要得到单位的批准,否则就不能辞职,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认识误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无需单位批准或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经员工单方面提出辞职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和退工手续,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单位有其他未了纠纷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限制员工辞职,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二、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员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须预告 即可在通知用人单位的同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 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第(8)、(9)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对于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下的劳动者被迫辞职,一般需要事先告知用人 单位,但没有告知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制。
三、即使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用人单位需要对“损失”承
担举证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损失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你辞职未提前通知,或通知不满30日,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吗?
      答案明显是不能的。虽然提前30日发出辞职通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是对该条款的违反,法律并没有给劳动者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措施。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法定情形之外,不能单方约定由员工支付违约金。因此,通常情形下,员工未提前通知,或通知不满 30曰的,单位也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 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略)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 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 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的一切克扣工资,不同意的行为都是与法律相互矛盾的,大家遇到的时候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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